判决悬空!国宁生物连带责任执行款,竟全额流向项目开工时不存在总包单位
判决悬空!国宁生物连带责任执行款,竟全额流向项目开工时不存在的总包单位
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早已是困扰无数实际施工人的顽疾,而比拖欠工程款更令人心寒、更践踏司法公信力的,是债权人手握生效判决、判决书明确载明国宁生物承担连带责任,F院从国宁生物执行回的款项,却在不公示、不分配、不告知的情况下,全额支付给了项目开工时根本不是总包单位的南嘉公司。合法债权人分文未得,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公平正义在执行环节被严重架空。
2014 年,国宁生物厂区桩基工程项目正式启动,实际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垫资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按照约定,国宁生物与转包方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可工程完工后,一百余万元工程款却被长期拖欠,施工方多次讨要均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F院严格审理,最终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判决:转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 115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国宁生物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份判决,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债权金额,更锁定了国宁生物的偿付责任,让长期维权的债权人看到了正义实现的希望。
判决生效后,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令人意外的是,执行程序并未正常推进。执行F院以 “国宁生物与转包方之间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 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停,就是近六年的漫长等待。六年里,债权人无数次往返F院、沟通执行进展,得到的永远是 “等待通知”,合法债权长期悬置,一分钱都未能执行到位。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案件执行期间出现了违背工程事实的离奇转折:案涉项目从开工建设、组织施工到前期结算,原始总包单位根本不是南嘉公司。当年转包人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签订合同、开展施工,全程与南嘉公司无任何法律关联,南嘉公司既未投入资金,也未参与管理,更未承担任何施工风险,在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完全 “隐身”。
可就在执行关键节点、国宁生物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刻,南嘉公司突然被认定为转包人职务行为归属主体,一夜之间成为案涉工程款的权利主体,并迅速起诉国宁生物,最终拿到工程款及损失赔偿的生效判决,成为国宁生物应付工程款项的唯一受益人。
此时,除本案债权人外,还有多家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对国宁生物享有合法债权,总金额近千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款参与分配条件。执行部门也曾明确承诺,将对国宁生物的执行回款统一管理,依法制定分配方案,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所有债权人基于对司法的信任,放弃其他途径,安心等待分配方案出台。
然而,2026 年 1 月发生的一幕,彻底击碎了所有债权人的希望。南嘉公司为独占执行款,采取信访、制造网络舆情等方式持续施压。在巨大压力下,执行部门未制定分配方案、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未告知任何实际债权人,擅自将从国宁生物执行到位的 260 万元款项,全额划转给南嘉公司。收款当日,南嘉公司便出具承诺书,承诺撤回全部信访与舆情信息,一场 “息访罢诉” 的操作,却以牺牲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直到 2026 年 4 月,本案债权人才从他人诉讼中偶然得知,这笔本应依据判决向其清偿、由国宁生物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款,早已被悄悄支取。而债权人手中,不仅有完整的债权转让协议,还有F院正式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更有明确载明国宁生物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所有法律文书均合法有效,却在执行环节被彻底无视。
本案的核心矛盾清晰刺眼:判决明确国宁生物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F院执行国宁生物的款项却未向债权人兑付;项目开工时总包并非南嘉公司,该公司未实际施工却独享全部执行款;多名债权人的共同执行财产,未按法定程序分配,被单方违规处置。
工程款是施工方垫资、出力、扛风险换来的血汗钱,生效判决是司法的庄严承诺,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实际施工人不被悬空拖欠。执行程序绝不能成为息访罢诉的工具,执行款更不能随意流向与项目原始建设无关的主体。
此次执行乱象,已严重侵害合法债权人的基本权益,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我们强烈呼吁上级F院、J检监察部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介入全面调查,彻查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回被不当支付的 260 万元执行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公平、透明、合法的分配方案,让国宁生物的连带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让生效判决不再是一纸空文,让每一个坚守诚信的工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38676146363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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