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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结算遇阻,用工与设备费用悬而未决

来源:未知 编辑:沈阳 时间:2026年6月6日

新疆北新路桥格库铁路 S2 标劳务及机械费用争议事实陈述

近日,由新疆北新路桥现场管理不规范、结算流程混乱、证据采信存疑引发的劳务结算争议,核心围绕 2017 年案涉铲车租赁费承担主体、年度结清承诺书是否涵盖该笔未纳入结算的机械费用,以及 2018 年桥头 200 米创优工程款归属三大关键争议展开。涉案项目有 30 多位农民工务工 3 至 4 个月,至今未拿到任何劳动报酬。

2017 年,郜建春承接格库铁路 S2 标二工区路基附属劳务施工工作,与新疆北新路桥签订正式劳务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铲车费用由新疆北新路桥承担:新疆北新路桥提供铲车,施工方无需付费;只有施工方自备铲车时,费用才自行承担。但施工全过程中,新疆北新路桥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铲车,为保障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完成标段便道修整、场地平整等公共配套工序,郜建春只能遵照新疆北新路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临时对外租赁铲车投入涉案工程使用,共计产生租赁费用 132000 元,属于案涉项目专项施工成本。

施工期间,郜建春与新疆北新路桥项目负责人伊勇沟通,留存有谈话录音,伊勇在录音中明确口头承诺该笔铲车租赁费由新疆北新路桥承担、由新疆北新路桥支付。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人(新疆北新路桥二工区稽核部部长)当庭认可为新疆北新路桥二工区工区长、项目实际负责人,并承认项目现场确实使用了郜建春租赁的铲车;挖机师傅出庭作证,清晰陈述铲车进场、离场时间及具体施工内容;新疆北新路桥工作人员马斌江当庭确认,相关签单由新疆北新路桥资料员王荣森签署,证据链完整、真实、合法。然而,相关部门审理过程中全部客观证据均未采信,仅采纳新疆北新路桥单方说法;郜建春申请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亦未获准许,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2017 年度施工结束后,双方完成了当年度劳务费用结算,核算范围仅包含路基劳务人工费及郜建春班组自带挖掘机费用,郜建春按新疆北新路桥要求签署了年度劳务费结清承诺书。本次结算为常规劳务价款结算,案涉新疆北新路桥项目部指令产生的铲车租赁费未列入结算清单,双方未对该笔专项费用进行对账、核算及结清确认。2018 年度的施工结算与结清承诺,仅针对当年施工内容,与 2017 年案涉铲车租赁费用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款项重复主张的情形。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 2018 年桥头 200 米创优新增工程款争议。该创优工程为合同外新增施工内容,由郜建春实际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新疆北新路桥说法前后矛盾:第一轮诉讼中,马斌江否认该工程由郜建春施工,称无施工即无结算,仅以 2018 年 8 月 4 日的承诺书抗辩;但该承诺书并非真实结算凭证,系因工地发生意外死亡事故,新疆北新路桥为安抚事态、平息矛盾,要求郜建春配合签署的格式文件,并非双方真实结算意思表示。第二轮诉讼中,经相关部门调查,马斌江改口承认该工程确由郜建春施工完成,随即又称款项已付清;郜建春当庭要求调取付款凭证、流水记录,相关部门不予支持,所谓 “已付款” 无任何证据佐证。

双方核心分歧源于对结算范围与合同条款适用的认知偏差。新疆北新路桥依据劳务合同通用条款及年度结清承诺书,主张所有外租机械费用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且已签署结清承诺即代表全部施工费用结算完毕。但结合现场客观施工事实,案涉铲车是新疆北新路桥项目部为整体工程配套统一调配使用,服务于项目公共施工环节,区别于合同中约定的、班组为完成自有施工任务自主租赁的自费机械,并不适用合同自费承担的条款约定。

为客观还原施工事实,郜建春留存了完整的现场施工影像、机械作业记录、新疆北新路桥管理人员沟通录音、证人证言、签单凭证等佐证材料,能够完整印证铲车实际投入涉案标段施工、租赁行为源于新疆北新路桥现场指令、2018 年创优工程由郜建春完成等核心事实,相关费用均为项目施工产生的必要支出,理应由新疆北新路桥承担,不应由郜建春班组自行垫付、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后,郜建春向相关部门依法维权,主张涉案铲车租赁费、2018 年创优工程款及对应利息。一审审理中,相关部门主要依据书面格式合同条款及笼统的劳务费结清承诺书作出裁判,未充分考量工程施工现场口头指令施工、临时配套机械费用单独核算、不计入常规劳务结算的行业惯例与客观实际,无视庭审自认事实、证人证言、书面签单等客观证据,以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了郜建春的全部诉求。

郜建春不认可一审裁判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提请相关部门抗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相关部门抗诉、二次相关部门审查等全部维权程序,但多项真实、合法、直接证据始终未被采信,新疆北新路桥前后矛盾的陈述反而被采纳,导致真实产生的工程款、机械租赁费至今无法追回,30 多位农民工辛苦劳作数月,至今未拿到一分血汗钱,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综上,本次争议并非恶意重复主张工程款,而是新疆北新路桥现场管理不规范、证据采信不公所致。因施工过程中仅存在口头指令,新疆北新路桥未及时办理书面施工签证、未明确专项机械费用归属,导致真实产生的项目成本,被后续笼统的年度结算承诺所覆盖。本案所有事实均有据可查,判决书、庭审笔录、全部证据均可核对,无一句虚假陈述、无一份虚假证据。本案最终争议结果,仍取决于对新疆北新路桥项目部指令配套铲车费用的承担主体、劳务费结清承诺的实际结算范围、2018 年创优工程结算事实三大核心问题的公正界定。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695869220535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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