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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兰氏蔬菜公司引起的司法争议

来源:未知 编辑:沈阳 时间:2019年9月29日

    

      “我们企业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手续合法,政府合同约定给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当时那片地就是荒地和水塘,我们投资3000多万搞基建,解决武汉三分之一的蔬菜供应,说拆就拆,一个多亿的资产只给670万让重建,政府说重建,但又不给土地,另外如果重建这670万连零头也不够啊,这不是要逼死我们吗?武汉还有没有法律!”李友强愤怒的说

让李友强愤怒的就是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建村群188号的武汉市兰氏蔬菜公司被强拆的事情。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武汉市兰氏蔬菜公司是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和青菱乡政府2004年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恰好当时中央明确提出保护“菜篮子”工程,因此武汉市各级政府对此都十分重视。2004年11月22号,兰氏蔬菜配送中心与青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和青菱乡建设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公司以每亩3.9万元的价格承包了40亩荒地及水洼,承包年限为50年使用权。随后公司投资3000多万元建起加工车间、保鲜冷库、办公楼、宿舍楼和诸多设备等。

    在建设初期,武汉市副市长张学忙针对兰氏蔬菜配送中心建设存在的困难进行三次批示,在各级部门共同努力下,2005年兰氏蔬菜配送中心正式投入运营。2009年,公司再次投入100多万元建立起保鲜、冷藏系统,随后又建立起1500多亩的蔬菜自营体系。这些年来,省市领导曾多次莅临厂区参观视察及指导工作,并给予极大的肯定和鼓励。获得到了省市相关部门多次的表彰和赞誉。到2018年强拆之前,兰氏蔬菜配送中心已经发展成保鲜冷库3600平米,蔬菜加工车间2000平米,包装车间800平米,大型蔬菜配送车和冷藏车20多台,配送超过90多个超市和批发市场,一年的配送种类超过100多种,配送能力2000多万公斤,占武汉超市蔬菜销量的三分之一,年销售额达1.8亿元。

    2012年,区政府要在青菱片区进行统一开发,公司也表示热诚支持。后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区、街相关五部门来测量,予以认可和确权,但是在拆迁赔偿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地方政府领导带着300多人的队伍及大型机器,对武汉兰氏蔬菜公司进行了强拆,让顿时陷入“瘫痪”。

“现在,企业已不能正常运转,政府承诺的670万元的赔偿连租地皮都不够,更别说重建厂房和盖楼房了。还有余下的36年土地使用权怎么解决?员工怎么安置?停产、停工损失、搬迁费、过渡费怎么计?”李友强说

    李友强的疑问概括为三个方面:一、企业是政府通过招商引资过来的,也就是政府请来的客人;二、除了土地问题之外,其他所有手续合法,而土地问题也是政府渎职所遗留下来的;第三、14年来,企业为当地贡献极大,获得很多政府授予的荣誉,也就是说政府是认可企业行为的。而他的要求也很简单:要给企业一条活路。

可谓兰氏企业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下,政府仅仅因为自己的需要,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逼入死角,最后强制拆除。对此专家的意见纷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校的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认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你是招商引资去的,你虽然没有签招商引资协议,但是当地政府还是应该认账的。另外政府给您一大堆的荣誉是对企业的肯定,要你干活的时候给你戴乌纱帽,不要你干了,都不当数,这是政府不讲诚信;第三拆迁部门也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去走。他们天天吓唬你,要不要670万都强拆,这完全违法;第四、从法律上讲,现在行政还没有规定硬梆梆的期限,至少抗辩的时候提出这个理由来,法院要给你答复的,这也是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认为:兰氏企业建设是04年05年,而《中国城乡规划法》08年才实施,也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企业主体建设已经完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认定为企业是违法建设。另外法院引用了《行政处罚法》解释: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但是违法状态一直在持续。这里说的违法状态在持续是指违法的过程在持续,它不同于违法行为的结果持续。在你这里,只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结果是持续的,而不是那个行为本身是持续的。换句话说,企业在04年的时候建了房子,除非企业去补办而且允许补办许可证,否则你还是没有许可证。你的结果一直延续过来了,但不是说你一直在违法,天天在无证建设。所以要区分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形成的结果,法院的错误在于将违法结果与违法行为混淆了。如果按照法院的那种解释,只要结果存在,就可以追究,那就不存在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情况了,法律可以溯及一切既往了。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政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认为:从这个案件本身来讲,当时企业建设的过程中在整个过程中有副市长多次的签批,有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复函,有乡镇街道政府的一些文件,在这个过程当中,违法行为过错不在当事人这边,同时当事人他是没有违法的故意。企业也一直想争取政府有关的批文批复手续,这些手续作为一个老百姓来讲,政府是同意了的,我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且有区长、主管市长的签批,都是予以支持的。引进来以后然后就关门打狗,把人家一下子踢出去行为不妥。

上海交通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全喜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整个案子听起来确实不公正,但是需要搞清楚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谁,谁来给你出这个钱,这个很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日本法政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律师观察网总编赵国君认为:本案核心就是两块,一个就是就被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质证,当然拆迁现在看来是不可改变的命运。但是就拆迁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抗辩,这是总有意义的,因为它为后面会找到依据和找到所谓的理由。第二个是重点是被拆迁不可改变命运之下的合理性赔偿,合理性补偿,提出真正有分量的理由。合理性补偿是重点,包括异地安置。

另外他也指出,兰氏企业的命运是中国民营企业的缩影,政府在开拓市场的时候,在某些方面拿不准,先用民营企业的资本和经验来试水,试的差不多之后,马上收编、入股、强拆、强力注入等,因此民营企业存在这样一个高风险,这个风险几乎成了一个“中国模式”。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夏家骏认为:兰氏企业的命运其实就是官和老百姓争权利的一个案子。不管形式怎么样,但实质是这样。中国这种现象很厉害的,当看到利益了,就把过去的历史,过去人家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想据为己有了,这个问题确实是在法律上认真注意的问题。

法律实务专家、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艳军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政许可之后,行政机关不能再随意撤销行政许可,如果遇到更大的利益,可以撤销政府行政许可,但是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而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撤销他许可受到了损害,必须予以赔偿。

专家、学者、律师的观点十分明确,兰氏企业的强拆确实存在诸多司法争议,尤其是政府已经承诺的责任由于政府自身的渎职而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将责任归结为企业,政府进行强拆,让企业承受无法承受之痛,这无疑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在依法治国理论的指导下,武汉市出现这样的情况,确实值得深思。

来源链接:http://www.50cnnet.com/ar/161025.html
http://www.0859auto.cn/a/toutiaozixun/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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